住房城建类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4-09-12 08:51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问:市民家中出现哪些情形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遭受人为损坏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四)房屋承重构件出现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等结构损伤的;

(五)房屋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倾斜或者承重结构受损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此后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当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